一、办事依据
1、《城镇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关于城镇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精神病在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由本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医院签署意见和中心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
2、转出医院必须是当地医院本部,在分部及协议病房等情况不予报销。因故需更改转院医院,需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出示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北京市中心备案;
4、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补助不予支付。
三、医疗费用结算
1、转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中心结算,逾期不再受理。
2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患者卡到北京市中心办理结算手续。申请报销所备材料包括: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
②出院小结(盖章);
③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和日清单;
④医疗费用发票。
以上材料原件中心存档,若有需要请提前复印留用。
3、门诊发票和外购药品发票,不予报销。
4、异地转院住院费用按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5、居民报销领款须知:
首次领款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⑴患者本人领取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卡;
⑵代领人领取时,可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银行领卡(18周岁以下学生及儿童无法提供身份证须提供户口本)。
⑶如患者死亡无法提供身份证的,代领人需持患者社保卡、户口本及死亡证明、代领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中心补助管理科办理领款事宜。
注意事项:所开银联卡用于今后报销使用,请勿注销,以免再次发生费用时无法注入金额。